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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符合如下几方面: 一、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条件 (一)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 (二)具有九江市户籍或住所地在九江市区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家庭成员的收入不超过当年九江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其它经济收入和较多家庭财产的)。 三、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二)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二十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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