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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5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者向阳红被报复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光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光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阳红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9098.40元。次日一大早,向阳红与其家人携锦旗和鞭炮来到九江市司法局,向热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谢意。2001年12月14日晚,刘光武窜至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一地摊,用长镊子盗窃在地摊前买手套的一名妇女口袋中的财物时,被修理钟表的个体业主向阳红抓住,向阳红将刘光武镊子上夹着的财物夺下交还了失主。刘光武恼羞成怒,用手中的镊子扎中向阳红的左眼后逃走。向阳红当即被送往解放军第171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失明,伤情经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法医检验为左眼球结构破坏导致失明,结论为重伤乙级,经九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属伤残五级。此案经新闻媒体公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共九江市委书记刘积福在给向阳红的慰问信中说:“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是我们提倡发扬的一种优良传统,我为九江有你这个具有优良品质的同志感到高兴。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向你表示崇高的敬意。”浔阳区委、区政府授予向阳红“全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解放军第171医院免去了向阳红的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在案发四天内即将刘光武缉拿归案。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刘光武绳之以法。为帮助向阳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3月22日,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代理人多方调查取证,先后四次出庭,依法提出代理意见,从而使向阳红的民事赔偿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提出上诉。《江西法制报》2002年4月2日和5月29日两次在第一版报道了“中心”办理此案的情况,《九江日报》、《浔阳晚报》和九江电视台也作了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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