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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医疗事故受害人(下岗职工)张金球
张金球,系九江市茅山头蔬菜场下岗职工。2001年9月16日,张金球因驾驶摩托车摔伤后右髋部疼痛、肿胀,经开发区医院摄片提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次日经人介绍至市区某私人诊所诊疗。然而,直至11月18日治疗结束后,张金球右髋仍疼痛,不能直立行走。2002年1月14日在港务局医院复查发现治疗无效。此时,该私人诊所欺骗张金球说可以去其他医院手术治疗;在此“重大误解”情况下,张金球与该私人诊所签订了一纸“协议”。事后,张金球跑遍市区各大医院求治,却得知自己的病症已被耽误治疗;浔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2年7月5日《医疗事故(事件)鉴定报告书》作出结论:张金球右髋功能障碍属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现在,张金球已经残疾,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这一切的后果,都是由于该私人诊所不讲职业道德、对张金球的治疗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所致。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中心”代理张金球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撤销原告张金球与被告该私人诊所2001年1月14日签订的“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851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02年12月底,法院已判决张金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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