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对象和人员是什么?
答: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事业单位均为九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范围,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职工(含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上述范围和对象因企业改制置换身份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由本人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关系。
二、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二)大病保险:每人每月缴纳5元,其中单位2元,个人缴纳3元;
(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社会统筹金,人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
(四)置换身份人员住院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缴纳,同步参加大病统筹保险。
三、 医疗保险基金如何应用?
答:(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
1. 个人帐户:根据本人年龄和上年工资总额按以下比例划入:
34岁以下 3.2%;
35~44岁 3.5%;
45岁以上在职职工 4%;
退休人员 5%。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和冲抵住院个人比例负担的住院费用,超支自理,结余滚存使用和继寸。
2. 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因大、重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特殊性性病门诊费用。
(二)大病统筹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全部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
(三)置换身份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不设个人帐户,全部为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性性病门诊费用。
四、 使用统筹基金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住院,可应用统筹金。
(一) 基本医疗: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支付,但同时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住院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在职500元 退休300元
第二次住院:在职200元 退休100元
个人负担比例:

|
三级医院
(%) |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 |
5000元以下 |
在职 |
25 |
20 |
退休 |
15 |
12 |
超5000~10000元 |
在职 |
15 |
10 |
退休 |
9 |
6 |
超10000元以上 |
在职 |
10 |
5 |
退休 |
6 |
3 |
(二) 大病统筹保险: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大病统筹支付比例:
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 |
大病统筹金支付比例 (%) |
职工个人担负比例 (%) |
5万元以下 |
85 |
15 |
超5~10万元 |
90 |
10 |
超10万元以上 |
95 |
5 |
(三) 置换身份人员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使用办法与基本医疗统筹金相同。
但置换身份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者再续保时,进入五年医保待遇限制期,其使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下:
办理续保手续起12个月以后,方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
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基本医疗支付上年社平工资,大病统筹支付3.6万元;
连续缴费满2年不满3年:基本医疗支付上年社平工资150%,大病统筹支付4.8万元;
连续缴费满3年不满4年:基本医疗支付上年社平工资2倍,大病统筹支付6万元;
连续缴费满4年不满5年:基本医疗支付上年社平工资3倍,大病统筹支付8.4万元;
连续缴费满5年:基本医疗支付2.5万元,大病统筹支付12万元。
五、 转诊转院规定有哪些?
答:病人是否需转诊转院,由医院根据病情和本院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条件决定。未经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转外地诊疗,职工个人自付费用适当增加:转本省省级医院个人先支付10%;转京、沪、宁、汉个人先付15%,不得转其他地区。
六、 特殊检查治疗规定有哪些?
答:(一)个人先自付10%的项目:1.单次检查费100~1500元;2.单次治疗费100~3000元;3.血透、腹透、输血、乙类药品、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二)个人先自付20的项目:1.单次检查费1500元以上;2.单次治疗费3000元以上;3.组织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手术特殊材料费、收费在300元以上手术室特殊设备、化疗泵;4.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大术、心脏激光打孔术、心脏消融术、超声乳化术、肿瘤热疗、免疫治疗、快中子治疗等。
七、 特殊慢性病规定有哪些?
答:(一)特殊慢性病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Ⅲ期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全监化疗、帕金氏综合症、糖尿病合并症。
(二)申报程序:

(三)待遇:治疗九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八、 置换身份人员如何续保?
答:置换身份人员签署置换协议后三个月内带置换身份协议书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医保病历本→社保局医疗科办理续保手续→缴费→财务科记帐并取发票。以后每年7月-9月再到医疗科缴下年度医保费(中断医保)。
九、哪些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置换身份人员接续医疗保险缴费后,同时达到下列三个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仍需缴纳大病统筹保险费):
(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的;
(三) 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5年。
十、困难企业住院医疗保险规定
答:(一)缴费:在职和退休人员均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不设个人帐户,缴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三)住院起付标准:第一、二次住院与基本医疗相同,第三次以上住院每次100元。
(四)个人负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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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 |
5000元以下 |
在职 |
30 |
25 |
退休 |
18 |
15 |
5000~10000元 |
在职 |
18 |
13 |
退休 |
11 |
8 |
超10000元以上 |
在职 |
12 |
7 |
退休 |
7 |
4 |
(五)实行定点医疗,以单位为整体选一家医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转外地就诊原则上限转省级医院。若转省外,个人先自付25%。
(七)不享受个人过重补助政策。
九江市社会保险局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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