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6-08-29 17:36 【字体: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4〕10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将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实现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工作机制全覆盖,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以标准化建设赋能提质,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筑牢基层依法履职源头防线。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审查机构,配齐专职人员

1.健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审查机构,确定至少一名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强的人员作为主审,做到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2.建强专业队伍。支持通过使用公职律师、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审查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可以组建以审查机构专职人员为主体,司法行政人员、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协作人才库,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二)划定审查范围,规范办理时限

1.明确审查范围。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策性文件等事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村(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参考附件2)。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乡镇(街道)制定的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决策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3)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以乡镇(街道)名义或依乡镇(街道)授权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提交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行政协议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乡镇(街道)拟作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证据材料;决定依据;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经过鉴定、评估、听证等的,提交鉴定报告、 评估报告、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严格时限管理。乡镇(街道)应当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和政策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3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三)统一审查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流程,健全完善材料提交、形式初审、实质审查、意见反馈与处理、集体讨论到归档管理的全链条工作流程。

1.材料提交。起草、承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审查材料径送审查机构,并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形式初审。审查机构收到材料后,对审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分送至司法所和法律顾问;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起草、承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齐。

3.实质审查。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结论明确、理由充分、表述规范。

4.意见反馈与处理。起草、承办机构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充分吸纳,并向审查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完全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5.集体讨论。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听取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主审人员意见,相关情况记入会议记录。

6.归档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事项逐一登记留存,并规范填写工作台账(参考附件1)。相关材料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

(四)强化协同联动,提高审查质效

1.建立县乡协作机制。县(市、区)司法局可以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包片挂点帮扶指导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分片帮扶等方式,提高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质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县(市、区)司法局可以提级审查。

2.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转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法律顾问意见作为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3.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县(市、区)司法局要通过业务交流、培训研讨、案例指导、发布常见问题清单、出台工作指引等方式,提升乡镇(街道)审查人员能力和水平。

(五)厘清司法所职能,压实参与责任

1.明确司法所职责。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是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参与力量,依法对乡镇(街道)各项涉法事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对审查机构分送的送审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建议;必要时,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可提请县(市、区)司法局进行会商或联合审查;在乡镇(街道)统筹下,指导开展村(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法律咨询。

2.明确司法所参与流程。司法所按照以下流程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收到审查机构分送的送审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建议;司法所负责人列席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议题的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并发表意见,相关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科学规范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体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人员,推动审查工作规范运行。

(三)强化考核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督察内容,全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1.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台账

2.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参考)

3.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流程图(参考)

4.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202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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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8-29 17: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4〕10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将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实现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工作机制全覆盖,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以标准化建设赋能提质,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筑牢基层依法履职源头防线。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审查机构,配齐专职人员

1.健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结合实际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审查机构,确定至少一名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强的人员作为主审,做到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2.建强专业队伍。支持通过使用公职律师、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审查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可以组建以审查机构专职人员为主体,司法行政人员、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协作人才库,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二)划定审查范围,规范办理时限

1.明确审查范围。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策性文件等事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村(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乡镇(街道)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参考附件2)。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乡镇(街道)制定的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决策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3)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以乡镇(街道)名义或依乡镇(街道)授权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提交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行政协议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涉及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顾问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乡镇(街道)拟作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证据材料;决定依据;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经过鉴定、评估、听证等的,提交鉴定报告、 评估报告、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严格时限管理。乡镇(街道)应当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1)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和政策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为3个工作日,案件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三)统一审查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流程,健全完善材料提交、形式初审、实质审查、意见反馈与处理、集体讨论到归档管理的全链条工作流程。

1.材料提交。起草、承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审查材料径送审查机构,并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形式初审。审查机构收到材料后,对审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分送至司法所和法律顾问;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起草、承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齐。

3.实质审查。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结论明确、理由充分、表述规范。

4.意见反馈与处理。起草、承办机构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充分吸纳,并向审查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未完全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在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时予以单独说明。

5.集体讨论。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听取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主审人员意见,相关情况记入会议记录。

6.归档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事项逐一登记留存,并规范填写工作台账(参考附件1)。相关材料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

(四)强化协同联动,提高审查质效

1.建立县乡协作机制。县(市、区)司法局可以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包片挂点帮扶指导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分片帮扶等方式,提高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质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县(市、区)司法局可以提级审查。

2.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转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法律顾问意见作为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3.加强人员能力建设。县(市、区)司法局要通过业务交流、培训研讨、案例指导、发布常见问题清单、出台工作指引等方式,提升乡镇(街道)审查人员能力和水平。

(五)厘清司法所职能,压实参与责任

1.明确司法所职责。司法所作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是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参与力量,依法对乡镇(街道)各项涉法事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具体职责包括:对审查机构分送的送审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建议;必要时,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指导,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可提请县(市、区)司法局进行会商或联合审查;在乡镇(街道)统筹下,指导开展村(居)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法律咨询。

2.明确司法所参与流程。司法所按照以下流程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收到审查机构分送的送审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建议;司法所负责人列席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议题的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并发表意见,相关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科学规范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体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人员,推动审查工作规范运行。

(三)强化考核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将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督察内容,全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1.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台账

2.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参考)

3.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流程图(参考)

4.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202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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