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九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2021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九江市长江经济带发展及规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在认真总结本市及全省试点县(市、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监管和严格保护。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依据。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等文件为依据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相关技术规范依据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
5.《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7.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
8.国土资源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178号)。
二、九江市自然资源基本状况
九江山川秀美,资源丰富,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十大魅力城市、中国最宜居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最具国际影响力旅游城市。境内分布有庐山、云居山、九岭山、幕阜山、黄龙山等名山大川。截至2020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56.44%,全市共有自然保护区32个(其中国家级3个、省级6个),森林公园22个(含国家级8个、省级14个),湿地公园12个(含国家级3个、省级9个),国有林场16个(公益型15个、商品型1个)。
九江山清水秀,风景名胜较多。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风景名胜区4处,世界自然遗产1处,地质公园2处。
九江市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已开发利用的矿产39种,已开发利用的矿产地160处,列入2019年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产53种。优势矿产资源有铜、钨、金、银、铅、锌、锡、钼、熔剂用灰岩、硫铁矿等,保有资源储量均位居全省前三。其中,铜矿保有储量占全省38%,钨矿保有储量占全省31%。
九江依山傍水,襟江带湖,是众水汇聚之地、沿江沿湖的港口城市,水资源十分丰富。全市流域面积1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共有350条。小2型以上水库共1198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中型水库27座,小1型水库188座,小2型水库981座。九江市地表水资源212.78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217.35亿立方米,可开发的水力资源32.9万千瓦。境内水域主要有:长江、鄱阳湖、庐山西海(柘林湖)、修河、博阳河、长河、潦河。长江过境长度152公里,年流量8900亿立方米,直入长江的河流流域面积3904平方公里,全省最大水库柘林水库库容达79.2亿立方米。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有53%的水域在九江境内,面积近300万亩。
九江市动物资源有候鸟类115种,两栖类11种,哺乳类20种。永修县吴城镇的鄱阳湖候鸟自然保护区有越冬候鸟126种,其中属国家保护的白鹤有840只,天鹅3000余只,占世界首位,被外国专家誉为中国的“第二长城”。彭泽县桃红岭梅花鹿自然保护区是稀有野生动物梅花鹿栖息之地,有梅花鹿400余只以上。鱼类109种,名贵鱼类有中华鲟、鲥鱼、银鱼、彭泽鲫、虾虎鱼等,中华绒螯蟹也是特产之一。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部、厅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各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开展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等水流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等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外的国有土地森林进行确权登记。
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省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市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由国家、省和市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两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 技术路线及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图
(三)实施步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建设、登簿发证等阶段,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五、时间安排
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开始启动,根据部、省工作安排分阶段、逐年开展。自2021年开始,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及除市重点区域以外的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之后逐步补充完善确权登记,并实现全市全覆盖。
(一)2020年12月前,编制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组建领导小组,工作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召开政府推进会,部署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收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等基础性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和审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配合国家开展长江干流确权登记相关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九岭山自然保护区、修河、潦河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研究,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发证规范化的示范研究;完善前期庐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成果,适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探索研究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路径方法。
各县(市、区)依据省、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印发,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2021年开始,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全市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全市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分步开展本市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对权力清单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九江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县级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省、市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和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全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覆盖。
六、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市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市、县(市、区)分级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3.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市水利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市林业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由国家、省和市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技术支撑。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确权登记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做好技术培训,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三)建立工作制度。一是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调度通报制度。市、县(市、区)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实行进度月(季)报制,每月(季)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工作进度。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区)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三是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四是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五是质量管理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四)保障经费落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积极做好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九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2.九江市自然资源名录
附件1
九江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
序号 |
责任部门 |
工作任务 |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由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审核、确认,争议调处工作。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力清单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 |
|
2 |
市财政局 |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
|
4 |
市水利局 |
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草原(草地)、宜农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
6 |
市林业局 |
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附件2
九江市自然资源名录
|
序号 |
级别 |
名称 |
|
1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江西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
2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
3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江西桃红岭梅花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
4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江西修河源五梅山自然保护区 |
|
5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修水程坊自然保护区 |
|
6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都昌候鸟自然保护区 |
|
7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伊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
8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瑞昌南方红豆杉自然保护区 |
|
9 |
省级自然保护地 |
江西云居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
|
10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鄱阳湖口国家森林公园 |
|
11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三叠泉国家森林公园 |
|
12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马祖山国家森林公园 |
|
13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庐山山南国家森林公园 |
|
14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柘林湖国家森林公园 |
|
15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天花井国家森林公园 |
|
16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九岭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
|
17 |
国家级森林公园 |
彭泽国家级森林公园 |
|
18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三尖源省级森林公园 |
|
19 |
省级森林公园 |
龙宫洞省级森林公园 |
|
20 |
省级森林公园 |
德安义门陈省级森林公园 |
|
21 |
省级森林公园 |
莲花洞省级森林公园 |
|
22 |
省级森林公园 |
青山省级森林公园 |
|
23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龙口源省级森林公园 |
|
24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东湖南山省级森林公园 |
|
25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双峰尖省级森林公园 |
|
26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台山省级森林公园 |
|
27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省山谷省级森林公园 |
|
28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豫宁省级森林公园 |
|
29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九仙岭省级森林公园 |
|
30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湖东省级森林公园 |
|
31 |
省级森林公园 |
江西中华贤母园省级森林公园 |
|
32 |
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 |
长江(含太泊湖) |
|
33 |
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 |
修河(含潦河) |
|
34 |
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 |
鄱阳湖 |
|
35 |
大型水库 |
柘林水库 |
|
36 |
大型水库 |
东津水库 |
|
37 |
国家级湿地公园 |
江西庐山西海国家湿地公园 |
|
38 |
省级地质公园 |
江西柘林湖省级地质公园 |
|
39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八里江段长吻鮠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0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1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德安县博阳河翘嘴鲌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2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3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太泊湖彭泽鲫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4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修河下游三角帆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45 |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