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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4-01-08 16:35 【字体:




解读人:市生态环境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新民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新民,近期,市政府办出台了《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现在由我对方案做一个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在明确了部分职能部门的噪声监管职责的同时,有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为切实保障新《噪声法》在九江落地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同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分工方案》形成初稿后,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和2023年3月16日,两次向各地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逐条回应、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3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分工方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依据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已出台的《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分工方案》共对新《噪声法》中的8个条款涉及的执法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涉及发改、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新旅、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工信、教育、水利等12个主要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公安、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处罚权。

(三)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行使处罚权。

(四)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行使处罚权。

(五)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住建、港口航运、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项目监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六)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涉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广新旅部门行使处罚权;除以上情形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七)第八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八)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由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0792-8792021,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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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1-08 16:35




解读人:市生态环境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新民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新民,近期,市政府办出台了《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现在由我对方案做一个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在明确了部分职能部门的噪声监管职责的同时,有部分条款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管执法。为切实保障新《噪声法》在九江落地实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同时为解决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重叠等问题,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分工方案》形成初稿后,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和2023年3月16日,两次向各地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逐条回应、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6月28日至7月13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分工方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依据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已出台的《九江市物业管理条例》《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九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分工方案》共对新《噪声法》中的8个条款涉及的执法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涉及发改、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新旅、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港航、工信、教育、水利等12个主要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公安、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等部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处罚权。

(三)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行使处罚权。

(四)第七十七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行使处罚权。

(五)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住建、港口航运、水利、交通运输等各类项目监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六)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涉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娱乐场所超时经营的,由文广新旅部门行使处罚权;除以上情形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七)第八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涉及本法第六十五条内容的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除此之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

(八)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由住建部门行使处罚权。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0792-8792021,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