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03-06 11:21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1.6 应急预案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风险管控与预警

3.1 风险管控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监测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5.2 损害评估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人员安全保障

6.7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工作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权归属

8.2 预案实施日期

8.3 预案修订

9 附件

9.1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9.2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9.3九江市有关部门单位通讯录

9.4 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9.5 外部救援力量通讯录

9.6 九江市公共应急资源一览表

9.7 九江市应急物资保障基地物资清单

9.8 九江市内具有CMA检测资质单位

9.9 九江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9.10 九江市内部分涉及应急物资生产单位名录

9.11 应急处置现场人身安全防护要点

9.12 实地勘察要点

9.13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要点

9.14 园区爆炸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要点

9.15 典型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9.16 生态环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9.17 信息报送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

(16)《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7)《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4〕26号)

(18)《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2.2相关预案、标准规范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

(5)《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时,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长江、鄱阳湖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衔接

1.6.1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衔接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6-1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系图

1.6.2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根据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图1.6-2 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1.6.3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上报至江西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汇报至国务院。

图1.6-3 跨省级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外部救援力量等组成。

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他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等。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常态下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2)指导县(市、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下,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级预案,请求国家、省级救援支援。

(4)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及时向国家、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6)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定期组织区域内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各项应急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农村公路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公路发展中心:协助处置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船只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协调全市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检验(含渔船)、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港口码头(不包括渔业、军事码头)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跨区域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九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长江九江段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组织开展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损害评估、处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参与因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林业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指导受污染水域供水工作。

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水文水资源水生态监测、预报、预警以及调查、分析和评价;参与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应急监测处置等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协同有关部门封锁危险区域,设立警戒线、隔离区,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必要时组织开展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增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做好城市管网事故发生时的堵截及疏通工作,指导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经费。

市委宣传部: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涉事地及部门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临时救助,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3)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九江市环境安全的各种重要环境信息并及时上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接到信息报告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信息研判和会商,若判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类别和特点,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3.1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通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1)企业排污及库储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及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对决策提供依据;会同应急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九江海事局、市水利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职责: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清除或切断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4)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工作;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主要职责: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6)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等费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安排调配运输车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保障(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电力、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7)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委信访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9)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聘任,专家主要为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主要职责:为九江市环境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并预测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风险管控与预警

3.1 风险管控

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队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

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涉重金属排放、医疗机构和工矿企业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市、区)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定期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定期依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问题清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管,建立长效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机制。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巡查监管。加强长江、鄱阳湖、赣江、修河、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交通运输、农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等风险源监管,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物资储备和社会联动保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研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负责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信息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环境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程序上报和通报。

接到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江西省区域范围;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当收集到的有关预测预警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进入预警状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对于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局。

3.3.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

①红色(Ⅰ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②橙色(Ⅱ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③黄色(Ⅲ级)预警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③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④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⑤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3)发布对象。

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及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终止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并向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协调指导救援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初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APP直报现场图片等信息;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的事件信息,同步并行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即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即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②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③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令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④信息发布。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信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⑤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⑥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国务院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2.5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同时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通过应急监测等手段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及排查,尽快确定并控制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现场指挥协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3.3 现场控制与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后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现场应急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调查情况,研判事态。

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开展实地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5)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6)组织调动物资设备。

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7)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等建议。

污染态势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9)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4.4.1 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4.4.3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其中监测项目应包含特征污染物以及主要常规污染因子。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断,如气味、颜色、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人员或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症状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事件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运输、安全及环保记录;相关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仪器设备的监测结果;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便携式监测仪器、流动式监测平台等现场快速监测手段;现场采集样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等多种方式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监测布点。采样断面(点)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扩散方向、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为主;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

监测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有足够代表性的信息,可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4)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视情况动态调整。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5)应急监测方法。选择应急监测方法时应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为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后定性定级、司法鉴定以及环境损害评估等提供数据支撑。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必要时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便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样品采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污染处置组主要负责后期污染防控,主要是对受污染的水体、土壤,被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消防尾水、废活性炭等治污载体,应急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动物疫病污染源,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等进行净化、消洗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

5.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环境再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对于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行代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4 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对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总结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依托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市、区)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应急队伍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6.2 物资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物资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设施、设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危险、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表6.2-1已建设完成应急物资库建设情况

序号

名称

储备单位

备注

1

九江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

瑞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消防站

3

都昌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都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4

湖口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湖口县消防专职消防队

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柘矶路消防站

5

彭泽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消防站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气防站

6

永修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7

德安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8

浔阳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浔阳区应急管理局

9

濂溪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滨湖新城消防二中队

6.3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市工信局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指挥信息的通畅。

6.5 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环境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加快开发环境应急数据库,包括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以及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存放点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6.6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7 其他保障

6.7.1 交通运输保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高性能应急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7.2 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应急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练,以确保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以及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4 工作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23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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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06 11: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1.6 应急预案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3 风险管控与预警

3.1 风险管控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研判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应急监测

4.5 信息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5.2 损害评估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人员安全保障

6.7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7.4 工作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权归属

8.2 预案实施日期

8.3 预案修订

9 附件

9.1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9.2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9.3九江市有关部门单位通讯录

9.4 九江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9.5 外部救援力量通讯录

9.6 九江市公共应急资源一览表

9.7 九江市应急物资保障基地物资清单

9.8 九江市内具有CMA检测资质单位

9.9 九江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录

9.10 九江市内部分涉及应急物资生产单位名录

9.11 应急处置现场人身安全防护要点

9.12 实地勘察要点

9.13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要点

9.14 园区爆炸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要点

9.15 典型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

9.16 生态环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9.17 信息报送格式文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9)《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24〕18号)

(16)《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7)《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4〕26号)

(18)《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2.2相关预案、标准规范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0〕93号)

(5)《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时,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长江、鄱阳湖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九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衔接

1.6.1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衔接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6-1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系图

1.6.2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根据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对。

图1.6-2 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1.6.3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上报至江西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汇报至国务院。

图1.6-3 跨省级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主要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外部救援力量等组成。

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及其他应急咨询或支持机构等。

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柴桑区、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港口航运管理局、九江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等。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负责常态下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

(2)指导县(市、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下,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级预案,请求国家、省级救援支援。

(4)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及时向国家、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6)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7)定期组织区域内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对辖区内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组织协调辖区内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各项应急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影响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通报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邻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醒采取预防措施;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寻求上级部门援助;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组织制定事故次生的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农村公路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公路发展中心:协助处置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的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船只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协调全市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检验(含渔船)、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港口码头(不包括渔业、军事码头)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跨区域水上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除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九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长江九江段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九江段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重要搜救工作;组织开展长江九江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损害评估、处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参与因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林业局: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指导受污染水域供水工作。

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水文水资源水生态监测、预报、预警以及调查、分析和评价;参与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应急监测处置等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协同有关部门封锁危险区域,设立警戒线、隔离区,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卫星资料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必要时组织开展极重污染情况下的人工增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有关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救援工程规划、选址、方案会审以及项目建设;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做好城市管网事故发生时的堵截及疏通工作,指导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经费。

市委宣传部: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涉事地及部门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导控;指导市融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委信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临时救助,配合突发事件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国网九江供电公司:日常供电设备维护、检修;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3)联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九江市环境安全的各种重要环境信息并及时上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接到信息报告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信息研判和会商,若判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类别和特点,可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其他副总指挥担任。

2.3.1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2)通知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1)企业排污及库储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及九江海事局等部门组成。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及应急专家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修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对决策提供依据;会同应急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九江海事局、市水利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职责: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清除或切断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4)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工作;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主要职责: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范围。

(6)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九江海事局、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等费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安排调配运输车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物资保障(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电力、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

(7)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委信访局、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9)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办组织聘任,专家主要为高校、科研单位、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主要职责:为九江市环境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并预测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风险管控与预警

3.1 风险管控

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队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培训。

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涉重金属排放、医疗机构和工矿企业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完善市、县(市、区)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应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定期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定期依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问题清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管,建立长效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范应急机制。

加强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巡查监管。加强长江、鄱阳湖、赣江、修河、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交通运输、农业、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等风险源监管,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物资储备和社会联动保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研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负责对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网络舆情等开展信息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环境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程序上报和通报。

接到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事件信息进行后续跟踪收集和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江西省区域范围;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污染物流出九江市,影响到南昌市、上饶市、宜春市;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进入长江、鄱阳湖、柘林湖、赣江及修河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

当收集到的有关预测预警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进入预警状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对于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市生态环境局。

3.3.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

①红色(Ⅰ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②橙色(Ⅱ级)预警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③黄色(Ⅲ级)预警由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过程,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③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④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⑤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3)发布对象。

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及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跟踪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本级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排污企业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终止

当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并向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协调指导救援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3)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4)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初报,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抵达现场后,第一时间通过环境应急APP直报现场图片等信息;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的事件信息,同步并行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严格落实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制度: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⑥市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1.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危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即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实时监测情况,污染源排查和事故调查及各项应急措施实施等动态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即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恢复重建,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情况。

②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入应急状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③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责令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调集应急物资与应急设备,做好污染控制、污染源转移和污染消除等应急处置。

④信息发布。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信息,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⑤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⑥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总指挥负责签发启动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

②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③在省、国务院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4.2.5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及以上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前,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同时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当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染源开展调查,通过应急监测等手段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及排查,尽快确定并控制污染源。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现场指挥协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水利、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工作的开展。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3.3 现场控制与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赶赴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后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现场应急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事业单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调查情况,研判事态。

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开展实地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5)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6)组织调动物资设备。

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7)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等建议。

污染态势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9)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的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4.4.1 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4.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态势初步判别结果,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依据的技术规范、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应急监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编写,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过程中及时更新调整。

4.4.3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其中监测项目应包含特征污染物以及主要常规污染因子。

已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质,以及可能在环境中反应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等确定主要监测项目。

未知污染物监测项目的确定: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结合污染事故现场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断,如气味、颜色、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人员或动植物的中毒反应症状及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事件现场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产、运输、安全及环保记录;相关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现有仪器设备的监测结果;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便携式监测仪器、流动式监测平台等现场快速监测手段;现场采集样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等多种方式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3)监测布点。采样断面(点)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扩散方向、可能受影响的环境区域、事件发生地周围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目标为主;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削减断面(点)。

监测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有足够代表性的信息,可判断污染团(带)位置、反映污染变化趋势、了解应急处置效果,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并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4)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视情况动态调整。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现场具体污染状况,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具有足够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又切实可行。

(5)应急监测方法。选择应急监测方法时应以支撑环境应急处置需求为目标,根据监测能力、现场条件、方法优缺点等选择适宜的监测方法,保障监测效率和数据质量。在满足环境应急处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为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后定性定级、司法鉴定以及环境损害评估等提供数据支撑。同一应急阶段尽量统一监测方法,必要时可利用相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作为补充监测手段。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便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样品采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至现场应急指挥部。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4.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以及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网络舆情,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

4.6 响应终止

4.6.1 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响应终止条件。

(2)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报请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响应。

(3)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处置、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污染处置组主要负责后期污染防控,主要是对受污染的水体、土壤,被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消防尾水、废活性炭等治污载体,应急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动物疫病污染源,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等进行净化、消洗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

5.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工作可由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环境再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善后处置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开展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

对于能够明确污染源单位的污染事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污染单位承担后期处置的相关费用,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明确污染单位的污染事件,则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行代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监管,处置经费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资金中划拨。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中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4 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应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对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评估总结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存档。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影响;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规模、仪器装备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依托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市、县(市、区)和企业三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通过加强模拟演练和日常培训,提高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

应急队伍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自定,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6.2 物资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物资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监测、防护、处置等应急设施、设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危险、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表6.2-1已建设完成应急物资库建设情况

序号

名称

储备单位

备注

1

九江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2

瑞昌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消防站

3

都昌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都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4

湖口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湖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湖口县消防专职消防队

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柘矶路消防站

5

彭泽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消防站

江西彭泽工业园区矶山化工园气防站

6

永修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7

德安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九江市德安生态环境局

8

浔阳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浔阳区应急管理局

9

濂溪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滨湖新城消防二中队

6.3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生态恢复等。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市工信局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畅通,确保指挥信息的通畅。

6.5 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环境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加快开发环境应急数据库,包括重点风险源、移动风险源等动态管理,以及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存放点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法。

6.6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卫健委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根据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7 其他保障

6.7.1 交通运输保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高性能应急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7.2 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武警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乡镇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属地警力、乡镇政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应急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定落实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练,以确保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以及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4 工作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0月23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