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自治、政府引导、各方支持、注重安全、增进和谐”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提倡业主以“民主促民生”的方式协商解决加装电梯工作中的矛盾,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三、申请条件
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改造计划、未设电梯且房屋结构稳固安全的住宅,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
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执行。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实施程序
(一)编制方案。申请人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二)协议公示。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认。
公示期内,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书面异议3个工作日内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并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论证,经现场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认。
(三)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依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业主书面协议书、公示情况说明、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含施工图)等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也可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网通等相关管线单位对联合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五)项目监督。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施工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通过联合审查的加装电梯项目,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加装电梯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竣工验收。申请人在电梯安装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井道及建筑物连接部分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材料。电梯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运行维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为电梯使用管理人,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五、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政策及操作指南,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办法;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设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制造、安装、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地面绿化、污水管网改迁的指导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网通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所属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联合会审、监管、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底数摸排、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矛盾协调等工作。
六、资金筹措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比例分摊。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经所在单元(楼、栋)全体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七、政策保障
(一)既有住宅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网通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鼓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按成本价收费。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
(五)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依法加装电梯,宜结合加装电梯项目增设必要的坡道、扶手、语音播报等无障碍设施,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鼓励科研机构、相关企业积极参与装配施工、绿色节能等加装电梯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及时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降低项目成本,提高实施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六)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市中心城区(不含柴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
八、其他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投入使用后,相关业主可以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
(四)因转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由住宅受让人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