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6-01-24 10:11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全流程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部门职责】、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城管、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办理】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七条【施工许可】符合施工许可申领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内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需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的养护管理,在保修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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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4 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全流程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部门职责】、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城管、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立项审批手续办理】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七条【施工许可】符合施工许可申领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内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在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需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内的养护管理,在保修养护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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