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无证 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0-05-26 10:13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分类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促进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化,逐步形成我市健康有序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底,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二、工作举措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组织的作用,积极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民政、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分类治理,有序推进。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准入一批。对于符合教育规划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申请继续办园的,教育、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整改一批。对于基本符合教育规划且办园条件、无严重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申请继续办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的,协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取缔一批。对于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满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各地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优先在只有无证幼儿园的地方建设公办园,弥补取缔无证幼儿园造成的学位流失。

(四)完善规划,常态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规划。要严格执行规划,依标建设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水平。同时,各地要不断总结治理工作经验,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监督管理办园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5月下旬)。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拟准入、整改、建设、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8月底)。根据摸排情况,对达到办园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开展登记注册,督促并协助其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对存在问题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依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教育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督促无证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经整改,达到办园标准的,按规定发放办园许可证。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公布已获办园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名单。

(三)治理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底)。加大治理工作督导力度,逐县开展治理总结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启动约谈和追责机制。各县(市、区)完成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由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教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合整治,分类施策。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将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迟缓,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严肃问责。

(二)明确部门责任。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发改部门要参与当地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合格幼儿园教职工相关人事、工资、社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督查指导。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科学保教的重要性和进入无证幼儿园就读的危害性,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格的幼儿园,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排查、上报、整治、通报等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持续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无证幼儿园问题反弹。各地要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晓;联系电话:13979234709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督促指导,实行治理进展“月报告”制度,对各地无证幼儿园治理进展与小区配套园治理进展同步通报。

 

附件:九江市无证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

九江市     无证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县(市、区)

幼儿园名称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教职

工数

班级数

在园

幼儿数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原因

治理方式(准入、整改、取缔)































































































































合计     所,其中:可准入       所,限期整改     所,取缔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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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无证 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6 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分类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促进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化,逐步形成我市健康有序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到2020年底,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二、工作举措

(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将无证幼儿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组织的作用,积极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治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量大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建立健全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民政、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分类治理,有序推进。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准入一批。对于符合教育规划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申请继续办园的,教育、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协助其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正式批准设立。整改一批。对于基本符合教育规划且办园条件、无严重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申请继续办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的,协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取缔一批。对于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满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各地要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优先在只有无证幼儿园的地方建设公办园,弥补取缔无证幼儿园造成的学位流失。

(四)完善规划,常态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规划。要严格执行规划,依标建设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水平。同时,各地要不断总结治理工作经验,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监督管理办园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5月下旬)。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拟准入、整改、建设、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8月底)。根据摸排情况,对达到办园标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开展登记注册,督促并协助其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对存在问题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依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教育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督促无证幼儿园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经整改,达到办园标准的,按规定发放办园许可证。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要在主要媒体及时公布已获办园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名单。

(三)治理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底)。加大治理工作督导力度,逐县开展治理总结工作。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启动约谈和追责机制。各县(市、区)完成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由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教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合整治,分类施策。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将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和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迟缓,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严肃问责。

(二)明确部门责任。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发改部门要参与当地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为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合格幼儿园教职工相关人事、工资、社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幼儿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督查指导。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科学保教的重要性和进入无证幼儿园就读的危害性,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格的幼儿园,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四)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排查、上报、整治、通报等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长效监管机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持续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防止无证幼儿园问题反弹。各地要在2020年12月18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晓;联系电话:13979234709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督促指导,实行治理进展“月报告”制度,对各地无证幼儿园治理进展与小区配套园治理进展同步通报。

 

附件:九江市无证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

九江市     无证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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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幼儿园名称

具体地址

建筑

面积

教职

工数

班级数

在园

幼儿数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原因

治理方式(准入、整改、取缔)































































































































合计     所,其中:可准入       所,限期整改     所,取缔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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