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和九江市柴桑区经开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0〕5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政务字〔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第一批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将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采砂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港航局、市人防办等18个部门实施的128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事项划转程序。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同原审批部门就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签订划转协议书,依法对划转事项审批履行主体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行政审批局要编制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推进网上办理,规范自由裁量权;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划转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变化,及时予以调整完善。暂未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结合工作实际,另行研究提出划转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健全部门配合机制。原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协作,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后,要将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及制式证明、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统一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在制发、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文件时,将市行政审批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召开与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业务相关的会议、开展相关培训等,应通知市行政审批局参加。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召开的行政审批联席会议,邀请原审批部门参加的,原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事项划转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业务由原部门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原部门在事项划转前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由原部门负责答辩和应诉。
(三)完善审管互动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划转后,原审批部门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推送制度及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保障审批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对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划转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做好机构职能调整、职责边界划分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附件:第一批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清单
2021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