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5-12-22 17:26 【字体:

各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发局、有关部门:

现将《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2025年9月15日


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养老服务场所),是指床位数在10张(不含)以下、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及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场所,‌不属于法定养老机构范畴‌,不得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宣传或经营、运营。

第三条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场所监管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工程消防审验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食品安全、价格收费、特种设备监管;

卫健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资质审核和医疗服务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属地监管责任。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四条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需根据经营性质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并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记录经营者(法人)和服务场所基本信息。

服务场所的房屋属性、规划设计、建筑安全等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养老服务场所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并提交信息登记材料,有多个场所的要分别进行信息登记,对真实性负责。

信息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场所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证照或租赁合同;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入住老年人人数;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的信息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每半年报市民政局汇总。

第六条已经登记的养老服务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章     环境与建筑安全

第七条老年人居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完成检验、校验,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

第八条所在建筑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农村自建房改造的,需通过建筑安全验收,并控制床位规模以匹配场所承载力。

第九条将住宅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性能应符合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应无明显倾斜、下沉、裂痕。

第十二条负责人或日常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要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对鉴定为B级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坚决停止使用并妥善安置好入住老年人,实行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坚决拆除。

第十三条建筑物需远离污染源、噪音源及易燃易爆区域,确保地质条件稳定且交通便利,居住用房抗震设防需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应按照不大于每7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级别为2A,并定期维护检查。

第十五条规范设置导向标志(通行、服务、应急)和安全警示标志,便于老年人识别。禁止在室内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等‌。

第十六条在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建议设置具有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及局部应用喷淋灭火系统(即简易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推广设置“一键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七条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电动车不得在室内进行停放充电。

第十八条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铁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救援车辆可直达建筑出入口。

应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建立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等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五章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应及时到相应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和食品留样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周至少检查2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腐烂食品,并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将留样盒放入食品留样冰箱0-4摄氏度储存,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

第六章照护安全

第二十二条护理人员应具有基本护理技能,并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应熟悉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相关疾病史,了解养老服务相关服务标准,鼓励积极取得护理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与护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发放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业标准配备护理人员,并应做好老年人常见的“九类”服务安全风险防范。

第七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设备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自动切断装置、金属波纹管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要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即充即用,确需存储备用的存储量不得超过1罐(即15公斤)。

有条件的养老服务场所可使用电力设备烹饪,建设“全电厨房”。

第八章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年人就医便捷通畅。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执业,每年参加至少1次专业培训与考核。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扩大床位规模(超过10张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场所,应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约谈场所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常态化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动态更新。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终止服务前30日需书面通知入住老年人及家属,妥善安置老年人‌,同步报告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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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22 17:26

各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发局、有关部门:

现将《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2025年9月15日


九江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0张床位以下养老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养老服务场所),是指床位数在10张(不含)以下、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及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场所,‌不属于法定养老机构范畴‌,不得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宣传或经营、运营。

第三条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场所监管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工程消防审验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食品安全、价格收费、特种设备监管;

卫健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场所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资质审核和医疗服务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属地监管责任。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四条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需根据经营性质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养老服务的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并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记录经营者(法人)和服务场所基本信息。

服务场所的房屋属性、规划设计、建筑安全等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养老服务场所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信息登记,并提交信息登记材料,有多个场所的要分别进行信息登记,对真实性负责。

信息登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场所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证照或租赁合同;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入住老年人人数;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的信息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每半年报市民政局汇总。

第六条已经登记的养老服务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三章     环境与建筑安全

第七条老年人居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完成检验、校验,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

第八条所在建筑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道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农村自建房改造的,需通过建筑安全验收,并控制床位规模以匹配场所承载力。

第九条将住宅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和结构安全性能应符合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应无明显倾斜、下沉、裂痕。

第十二条负责人或日常管理人员每季度至少要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对鉴定为B级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坚决停止使用并妥善安置好入住老年人,实行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坚决拆除。

第十三条建筑物需远离污染源、噪音源及易燃易爆区域,确保地质条件稳定且交通便利,居住用房抗震设防需达到重点设防类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应按照不大于每7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灭火器级别为2A,并定期维护检查。

第十五条规范设置导向标志(通行、服务、应急)和安全警示标志,便于老年人识别。禁止在室内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等‌。

第十六条在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建议设置具有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及局部应用喷淋灭火系统(即简易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推广设置“一键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七条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电动车不得在室内进行停放充电。

第十八条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铁栅栏等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救援车辆可直达建筑出入口。

应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建立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等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五章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应及时到相应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和食品留样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周至少检查2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腐烂食品,并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将留样盒放入食品留样冰箱0-4摄氏度储存,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

第六章照护安全

第二十二条护理人员应具有基本护理技能,并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应熟悉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相关疾病史,了解养老服务相关服务标准,鼓励积极取得护理员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与护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时发放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按照行业标准配备护理人员,并应做好老年人常见的“九类”服务安全风险防范。

第七章燃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设备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自动切断装置、金属波纹管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要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即充即用,确需存储备用的存储量不得超过1罐(即15公斤)。

有条件的养老服务场所可使用电力设备烹饪,建设“全电厨房”。

第八章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老年人就医便捷通畅。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需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执业,每年参加至少1次专业培训与考核。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对扩大床位规模(超过10张及以上)的养老服务场所,应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约谈场所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服务场所常态化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动态更新。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终止服务前30日需书面通知入住老年人及家属,妥善安置老年人‌,同步报告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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