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3年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站规定,特制订此须知:
一、接受问询:
1、求助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情况,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核实。
2、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应当遵守救助管理站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
3、受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破坏设施、设备;毁坏、盗窃、私分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影响室内卫生、整洁;在室内吸烟、喝酒、赌博等。
4、受助人员应自觉接受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随身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离站时归还,危险物品予以没收。
二、救助期限:根据《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三、物品发放与管理:经甄别、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受助手续,统一发放脸盆、毛巾、牙膏(刷)、拖鞋,卫生纸等。离站时,应将脸盆、拖鞋洗净后上交救助站工作人员,床上用品整理有序。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终止救助:救助期满的;提供本人情况不实的;不遵守救助站有关规章制度的;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
五、放弃救助: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应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的,视同放弃救助,离站在外一切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