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市建筑施工管理站898337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3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责任部门:市建筑施工管理站8983375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