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有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