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