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31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处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