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四条对下放的行政事项(含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自12月1日起由负责承接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应向公司注册地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附件《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市房产主管部门;第2项: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第3项: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十一条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二)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