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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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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3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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