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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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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