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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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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