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3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有关收藏单位处5万元以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