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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31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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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