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