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南昌市人民广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必须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省直机关或者中央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