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魅力九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行政执法类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5 【字体: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户空间
移动版
赣服通
赣政通
微信
微博
回到顶部
权威发布政府信息
提供便捷政务服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手机一开 说办就办
支付宝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