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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0-01-07 15:54 【字体: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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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20-01-07 15:54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二十公顷以上四十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四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