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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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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