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魅力九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政策法规类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及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大 中 小 】
用户空间
移动版
赣服通
赣政通
微信
微博
回到顶部
权威发布政府信息
提供便捷政务服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手机一开 说办就办
支付宝扫一扫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