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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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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29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停止运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