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政策法规类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9-12-19 18:29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