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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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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