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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设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19-12-19 18:29 【字体: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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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