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资讯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魅力九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知识库 > 政策法规类
江西省的汛期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0-01-07 16:34 【字体: 大 中 小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用户空间
移动版
赣服通
赣政通
微信
微博
回到顶部
权威发布政府信息
提供便捷政务服务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手机一开 说办就办
支付宝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