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罪犯或被告人明确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准许。
来源:中国九江网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什么管辖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罪犯或被告人明确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准许。
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市、区)。
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如果罪犯或被告人明确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