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市本级安置。1.从市直单位入伍的;2.父母一方、配偶或配偶父母一方在市直单位工作的;3.父母一方为驻市区部队的军人或文职人员、职工,且退役士兵在市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