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六)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