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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有哪些劳动保护?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0-01-07 16:07 【字体: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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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有哪些劳动保护?

发布时间: 2020-01-07 16:07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