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来源:中国九江网
女职工在哺育期在归些劳动保护?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四)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