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收集处理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两轮意见,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分为5个章节、30条规定,分别为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原则。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办法》明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直接排向自然水体的,经市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免予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具体征收缴库办法按照《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管网、泵站)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公共供水企业、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市、区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标准由排水主管部门与委托机构协商确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
(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市排水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使用公共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八)污水处理费的监督管理。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态环境部门、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市排水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提出支付意见。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为实现城市污水处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成果,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更好支撑和服务九江现代化建设贡献应有力量。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