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索要证明单位 |
证明事项用途 |
权力类型 |
证明事项名称 |
开具证明单位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九江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拟主持宗教活动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
属地宗教团体 |
《宗教管理条例》 |
|
|
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
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 | ||||||
|
2 |
九江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
所在地乡镇政府、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 |
《宗教管理条例》 |
|
|
3 |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
|
4 |
九江市教育局 |
招生考试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 子女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省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
|
|
军人子女证明材料 |
军区 | ||||||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证明材料 |
消防救援支队 | ||||||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牺牲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证明材料 |
卫健部门 | ||||||
|
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证明材料 |
卫健部门 | ||||||
|
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证明材料 |
侨办、台办 | ||||||
|
少数民族聚居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证明材料 |
民族宗教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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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九江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5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
6 |
九江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10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
7 |
九江市教育局 |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1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
8 |
九江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1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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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江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10:中等职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
10 |
九江市教育局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1.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2.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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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江市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9: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2.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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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九江市教育局 |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建档立卡证 |
扶贫部门 |
1.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2.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
|
|
低保证 |
民政部门 | ||||||
|
特困救助供养证 |
民政部门 | ||||||
|
革命烈士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残疾证 |
残联 | ||||||
|
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相关部门 | ||||||
|
13 |
九江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类) |
行政许可 |
最高学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
|
体检证明 |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 | ||||||
|
14 |
九江市科技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行政确认 |
企业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
房屋租赁方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5 |
九江市工信局 |
符合布点方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九江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2018-2022)及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办法》(九工信字〔2018〕47号)第二条第二款“申报材料” |
|
|
占地面积在二十亩以上的相关资料(土地所有权证或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购买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
|
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 | ||||||
|
16 |
九江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
|
|
17 |
九江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延期事由证明 |
服兵役、出国(境)或者其他延期事由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部令)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8 |
九江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9 |
九江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
20 |
九江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因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佐证材料 |
意外事件处置部门(或主管单位)、村(居)委会 |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九民字〔2020〕19号) |
|
|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提供重大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 |
医疗部门 | ||||||
|
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提供高级中学或高等教育阶段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
高级中学或高等学校 | ||||||
|
21 |
九江市民政局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兴建的证明 |
业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公布 |
|
|
22 |
九江市民政局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发展改革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公布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
23 |
九江市民政局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
|
|
被收养人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
|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
人民法院 | ||||||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有权机关出具 | ||||||
|
24 |
九江市民政局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收养人居住国或居住地有权机构 |
| |||||
|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公证后的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民政部门 |
| |||||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境外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材料 |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
|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或生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提交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 |||||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交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华侨无需提供) |
该方居住地有权机构 |
| |||||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
| |||||
|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
| |||||
|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同意送养的证明 |
民政部门 |
| |||||
|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由单方送养的,提交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一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证明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 |||||
|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收养,送养方提交生父母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
|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送养方提交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
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
| |||||
|
解除收养登记时,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提交公证书 |
公证机关 |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死亡的,出具配偶死亡证明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人民法院 |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法院离婚的或在境外办理离婚的,出具离婚材料 |
人民法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被收养人未成年,由监护人申请的,提交监护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
|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委托他人补领的,提交公证后的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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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九江市民政局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26 |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
|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市社保局 | ||||||
|
27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图(含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28 |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行政许可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住建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号 |
|
|
29 |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6月3日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
30 |
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
行政确认 |
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80号修正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31 |
九江市司法局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证明 |
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
|
32 |
九江市司法局 |
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导致误工的证明 |
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
|
33 |
九江市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34 |
九江市人社局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35 |
九江市人社局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就业创业证 |
人社部门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
36 |
九江市人社局 |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51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机构编制部门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
37 |
九江市人社局 |
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15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
38 |
九江市住建局 |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行政给付 |
住房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39 |
九江市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行政给付 |
住房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20〕39号 )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0 |
九江市交通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1 |
九江市交通局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2 |
九江市交通局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3 |
九江市交通局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二)款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4 |
九江市交通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6日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
45 |
九江市交通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6日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
46 |
九江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教育部门 | ||||||
|
相关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 | ||||||
|
47 |
九江市交通局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 |
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客车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交通运输部 | ||||||
|
客车安全达标核查报告 |
交通运输部 | ||||||
|
48 |
九江市交通局 |
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 |
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49 |
九江市交通局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验收合格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
|
50 |
九江市交通局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
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1 |
九江市水利局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2 |
九江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3 |
九江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4 |
九江市水利局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5 |
九江市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6 |
九江市水利局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57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
农机管理部门 | ||||||
|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 ||||||
|
58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
59 |
九江市卫健委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六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60 |
九江市卫健委 |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70101卫生部令26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61 |
九江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62 |
九江市卫健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岗位考试合格证 |
考核机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63 |
九江市卫健委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64 |
九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
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
65 |
九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补助对象烈士子女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
66 |
九江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实缴注册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
金融机构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 |
|
|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
|
67 |
九江市林业局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种苗生产情况统计表、产地检疫记录 |
林业主管部门 |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00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修改) |
|
|
68 |
九江市林业局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住建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五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
申请单位 | ||||||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金融机构 | ||||||
|
69 |
九江市林业局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行政给付 |
批准建设文件 |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0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应急管理部门、海事部门 | ||||||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 | ||||||
|
71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
住建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十四条 |
|
|
72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公立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 |
|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 | ||||||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交通运输部门 | ||||||
|
73 |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 |
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光船租赁经营的,需提供光船租赁证明书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9号) |
|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海事部门 | ||||||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
市场监督管理、海事船检部门 | ||||||
|
74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5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6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7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78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内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
|
79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行政许可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同意兼职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的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委会 | ||||||
|
80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产证明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 ||||||
|
81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
82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公安部门 | ||||||
|
83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计价器、GPS安装及检测证明 |
九江市计量所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6日 |
|
|
84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车辆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6日 |
仅(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
|
85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章程和身份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
|
|
企业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办公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使用租赁合同 |
海事部门、公安部门 | ||||||
|
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专业证书 |
海事部门 | ||||||
|
符合证书或临时符合证书。 |
海事部门 | ||||||
|
企业章程和身份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86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87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取水许可(含取水权转让、取水计划与调整审批)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88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江西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89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90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91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外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92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教育及培训机构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5号) |
|
|
93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68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2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94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改) |
|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 | ||||||
|
95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县级以上渔业渔政部门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培训机构、学校或人社部门等 | ||||||
|
96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二)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场所所有或租赁等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97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
98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可感染人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
99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
工商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
100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体检证明 |
体检机构或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01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员资质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 |
人社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除职称证书采用告知承诺外,其他材料仍需申请人提交 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采用告知承诺,如场地是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
|
场地来源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 |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
|
102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03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申办机构所在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04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05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
106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
|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
107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
108 |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实施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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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