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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06-01 14:28 【字体: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水资源费征收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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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3-06-01 14:28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水资源费征收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24元/立方米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
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0.48元/立方米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备注: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