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1 |
水资源费征收 |
(一)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 (二)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 (三)水力发电取水:0.003/千瓦小时 (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 0.003/千瓦时;闭式冷却取水 0.0015/千瓦时 (五)其他取水地表水:0.12/立方米; (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 (七)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 (八)采矿排水 0.2/立方米 |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 |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 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
《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 |
|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 |||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