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近期省市陆续出台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政策,其中明确提出推动落实省内带薪休假,扶持文旅产业纾困发展。目前,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主要是休息日休假、法定休假日休假、年休假三类。为帮助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带薪休假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劳动关系有关政策,九江市人社局编写了九江市休息休假政策十问十答。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
新年,放假1天(1月1 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政策依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政策依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9 号)
问3:休息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应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政策依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政策依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政策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政策依据:《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政策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