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时间:2024-10-24 11: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被征地时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含)的人员;
(五)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但未被征地的人员;
(六)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按照征地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参保缴费办法、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年限
第十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时明确。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均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对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连续15年的仍可继续享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时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相关规定逐年缴费,其应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逐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从补贴起算当年往后逐年连续核算,逐年连续缴费(含补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批准征地时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划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暂时保留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在校学生毕业后自主就业的,可按本办法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退出现役或毕业次月,根据需要可延期不超过一年,高校毕业生可延期至应届毕业生身份期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参保险种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合计不超过15年。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一次性补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的,参保险种不予变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一)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账核算,确保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
(二)各县(市、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涉及土地征收的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及当期政府缴费补贴到位情况,对缴费补贴资金(含活期利息)据实结算,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收储土地的必须在一年内结算完毕。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活期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和预存资金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预存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缴费补贴的,由县(市、区)其他财政资金承担。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在征地时,要严格遵守《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落实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作为征地前置条件。各地要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征地成本,制定资金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60天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在报送征地材料时,将社会保障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问题,应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要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管理,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实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各县(市、区)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征地截止时间,全力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复核、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被征收耕地的面积;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做好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年限高于本办法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办法的须按本办法执行,确保积极稳妥操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自然资源局、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九江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附件
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
资格认定表
村(居)委会(盖章):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被征地 所在地 |
|||||||||||||||||||
一、被征地情况 | ||||||||||||||||||||
原有承包耕地(亩) |
共被征耕地(亩) |
现有承包耕地(亩) |
家庭人口总数 |
现户人均耕地(亩) |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地时间 |
联系 电话 |
||||||||||||||||||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 |
户口城乡 属性 |
参保类型(职保/居保/放弃) | |||||||||||||||
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 |
不符合原因 | ||||||||||||||||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 户主签名(指模):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 经办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 自然资源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市、区) 农业农村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 公安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办公室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注:1.本表一式六份,村 (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人社、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各一份;
2.乡镇(街道)具体审核经办的牵头部门和成员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 (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被征地农民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承包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出生年月以及是否挂户、参军等情况,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后加盖牵头部门公章,牵头部门将审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3.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或放弃参保,签名并按手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