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 决定废止的文件(2件)
(一)《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试行)(市府发(1998)1号,1998年3月2日发布)
(二)《九江市城区绿地认养办法》(试行)(九府发[2005]31号,2005年9月26日发布)
二、 二、决定修改的文件(3件)
(一)《九江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市府发[1994]5号)作如下修改: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20元”修改为“每平方米40元。”
(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清房工作领导小组《清房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字[1999]104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条第五项中“购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计价”的规定,同时删除第六项规定。
(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1]30号)作如下修改:删除“五、(二十二)中有关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配套办法五《九江市集资建房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综合 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室,九江
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0年4月29日印发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