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九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16年12月22日正式颁布。为帮助大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规定,更好地遵守执行,现就一些重要问题做出如下简要回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
答: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具体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2015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九江被确定为全省首批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为了选准、选好我市首个立法项目,我们在2015年就着手开展了多方面的调研,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开通了网上征求意见箱,还对近五年来全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进行了认真梳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后综合多方面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地方特色和先易后难的原则,选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这个项目,主要是基于:一是群众有呼声。长期以来,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随意燃放的问题突出,特别是半夜搬家放炮的风俗盛行,不仅带来了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噪音扰民和易发生火灾事故。对此,广大市民体会深切、反映强烈,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建议或提案,要求规范管理,实现有序燃放,既尊重传统民俗,又保护公共环境。二是管理有需求。之前,九江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来实施的,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加上执法主体及其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尚不明确,违规燃放的行为屡禁不止,广大市民强烈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依据。三是工作有基础。自2009年开始,我市大力开展“两声三乱”集中整治活动,对市区烟花爆竹燃放乱象进行专项整治,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得到广大市民的心理认同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在“两声三乱”整治工作中,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在实践中积累了管理经验,为实施地方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另外,九江市所辖县(市、区)中,有的地方十几年前就制定出台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规定,并在加强城市管理、减少污染物、降低生活噪音、防范意外伤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市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条例》主要解决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哪些问题?
答:根据调研,九江市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噪音扰民问题,尤其是九江盛行“半夜搬家炮”,可谓“一户搬家、声震全城”,严重影响市民正常休息;二是污染环境问题,近年来九江的空气质量优良率有所下降,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影响空气质量;三是公共安全、火灾事故问题,九江市区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都有不少;四是移风易俗问题,传统习俗具有新与旧、进步与落后、积极与消极的双重性,也要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燃放烟花爆竹涉及千家万户,从众心理比较普遍,现行有关的上位法又比较原则,执法主体不明确,部门合力没有形成,地方不好操作。据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地方特色,从九江实际出发,致力于解决上述问题。
三、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答:明确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范围,关系到公民严格守法、政府严肃执法的重要问题。经对各方意见综合、比较、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划定具体的实施范围,既要考虑群众正常的燃放需求,也要考虑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法成本,利于法规执行的可行性。由于庐山、长江以及甘棠湖、八里湖等自然形态的分割,九江市区基本上是沿庐山和长江的狭长布局,四个区(浔阳区、濂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中都还有为数不少的以农业经济为主的乡镇或村组,这些城中村、城郊村与中心城区交织交错,如不对其加以规范限制,会大大影响禁燃效果,影响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由市政府划定具体实施范围,可以灵活应对将来城市发展变化对法规实施范围提出的新要求,保障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慎重稳妥起见,《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具体实施范围。《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对具体实施范围进行了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今年2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认真研究、反复讨论、综合比较、慎重权衡,划定了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区域,具体到了行政村,并已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什么时间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答:《条例》坚持合法合理、宽严适中的原则,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相对禁止,除农历小年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既直面烟花爆竹燃放的负面问题,也充分尊重传统习俗,同时考虑执法难度和效果,时间上较为集中连片,便于市民遵守形成良好的习惯,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实际操作;二是绝对禁止,为保障公共安全,规定了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九项绝对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全年任何时间都不许燃放,同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在这些场所和区域统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此外,考虑到实际需要和特殊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禁止燃放的时间和范围提出调整,但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条例》为什么要兼顾销售环节,强化源头管理?
答:烟花爆竹管理涉及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等多部门、多环节。从前期调研反映的情况看,我市无证、无照以及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并销售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比较严重。加强源头管理,合法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行为及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有利于保障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也有利于减少烟花爆竹的无序燃放行为。鉴于此,《条例》明确规定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以实名方式从合法设立的批发场所批发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没有履行这些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红白喜事交由专业的经营服务者已经成为普遍选择。办理红白喜事中往往会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要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履行好消防安全责任。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条例》对提供婚庆、宴席、殡仪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明确规定了义务:一是要提前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的规定;二是不得为违法燃放提供服务;三是对违法燃放行为要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如违反以上告知、劝阻以及向主管部门的报告的义务,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部门将依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300元至2000元的处罚。
七、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什么义务?没有履行这些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目前,我市大量的住宅小区都有物业管理。要管理好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就必须发挥物业公司的作用,一方面物业公司负责居住小区的日常管理,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是份内之责;另一方面,烟花爆竹燃放时间短暂,日常生活中物业企业和小区居民接触最多,也最了解居民的生活起居情况,能够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情况并保存证据,有效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促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到位。因此,《条例》对物业公司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应当提前在业主入伙协议或者装修告知书中向业主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二是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予以劝阻;三是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不履行以上义务的,将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被处以300元到2000元的处罚。
八、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法律是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为树立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的权威,保障贯彻落实,《条例》设置了必要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受到相应处罚:一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以“禁止燃放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两种行为,将被罚款100到500元;二是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甚至缴纳罚款后继续燃放等不服从管理、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将被拘留5∽10天;三是在承担以上一般行为责任的基础上,构成民事侵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如何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有何奖励?
答: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的情况或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500元奖励。
十、有什么保障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严格措施,保障条例贯彻执行,促使燃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条例》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目标管理,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村(居)委会要协助配合,共同建立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违法燃放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信用平台的约束作用;三是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明确提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