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邹细阳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九江市林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邹细阳。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对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下面由我来为大家作一个简要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我市将提升湿地生态品质、系统保护与修复湿地作为新时代美丽九江建设的重要抓手。湿地保护工作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综合性强,而我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湿地保护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综合性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存在部门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二是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机制不完善,对我市湿地资源现状掌握不够全面;三是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建设不健全,存在资源调配不均、统一管理不足问题。制定办法有利于湿地保护制度迭代升级,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对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创新。为制定《办法》,我局于2023年2月成立工作专班,参照其他地市,结合九江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二十四条,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湿地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完善湿地保护考核机制、实施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保障湿地保护资金。
二是完善湿地保护方面,主要包括禁止湿地破坏、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三是强化湿地修复方面,主要包括坚持生态修复、加强污染管控、落实生态补水、开展有害生物监测防治。
四是推动湿地科普和合理利用,主要包括建立保护志愿者制度和推动合理利用。
四、对于市民朋友们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我做一个简要解答:
一是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对于破坏枯水期的鄱阳湖草地有没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湿地指的是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根据以上定义,鄱阳湖常水位以下的区域均属于湿地,因此枯水期露出水面的鄱阳湖区域也应纳入湿地管理。在去年的枯水期,鄱阳湖出现了南方难得一见的大草原风景,吸引了大量游客游玩,很多车辆开进了草地,对湿地生态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为此,我们在湿地管理办法中明确,鄱阳湖湿地区域的保护应当严格遵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湿地的义务,不得践踏、破坏枯水期的鄱阳湖及其周边湿地内草洲、滩涂。
二是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对于湿地占用有什么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中对重要湿地占用有明确的规定,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明确涉及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也应当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我的解读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九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