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九江网  发布日期: 2023-09-20 17:00 【字体:


解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馆长 康丽娟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管理规定》修订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城建档案对于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和增强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我市出台了《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对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起到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城建档案管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顺应我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有必要对《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为三十二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归档范围、工程档案验收、档案移交、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用管理等内容。

(一)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归档范围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档案。

2、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3、勘察测绘资料。

4、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5、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档案,以及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

(三)主体责任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归档目录,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2、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保管和移交。自工程立项起,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和移交事项。申请联合验收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文件的编制、收集与工程进度同步。对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原件,档案与工程实际相符。

(四)移交时间

1、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移交。

2、进行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移交。

3、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

4、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交。

(五)档案信息化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纳入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管理和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2、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对重要的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4、电子档案应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六)档案的保管、保护及利用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九防要求,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介绍信或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申请利用和复制城建档案原件应遵循国家保密原则。

(七)《管理规定》鼓励捐赠城建历史档案

(八)《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城建档案编制、保管、移交和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谢谢大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收缩

专家解读:《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9-20 17:00


解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馆长 康丽娟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管理规定》修订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城建档案对于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和增强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我市出台了《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对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起到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城建档案管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顺应我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机制,有必要对《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为三十二条,主要包括管理职责、归档范围、工程档案验收、档案移交、档案保管保护及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用管理等内容。

(一)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归档范围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档案。

2、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3、勘察测绘资料。

4、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5、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档案,以及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

(三)主体责任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归档目录,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2、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保管和移交。自工程立项起,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和移交事项。申请联合验收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建设工程文件的编制、收集与工程进度同步。对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提供原件,档案与工程实际相符。

(四)移交时间

1、建设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移交。

2、进行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移交。

3、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

4、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交。

(五)档案信息化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纳入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推进城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建设,保障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管理和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2、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对重要的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4、电子档案应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六)档案的保管、保护及利用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库房建设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九防要求,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介绍信或有效证件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申请利用和复制城建档案原件应遵循国家保密原则。

(七)《管理规定》鼓励捐赠城建历史档案

(八)《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城建档案编制、保管、移交和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简要解读,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九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