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郭桂彬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桂彬。近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了《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作个简要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2018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理的一些案件入选国家、省级典型案例,积累了工作经验,探索了有效路径,亟需借助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问题,如索赔主体单一、部门联动不足、案件办理不均衡等。因此,在总结经验、弥补不足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规定》。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以案件办理流程为脉络,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共有十八条,总体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第1~2条),主要是对立法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作出规定。
第二部分是职责分工(第3条),主要是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市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市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港口航运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职能部门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赔偿权利人职责。
第三部分是全流程工作程序(第4~11条),涵盖从线索筛查到生态修复全链条全过程,主要包括线索筛查及移送、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赔偿磋商、赔偿协议签订及履行、赔偿诉讼、生态修复。
第四部分是保障机制(第12~17条),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作落地,从资金管理使用、协作机制、公众参与、绿色保险对接、情况报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五部分是实施时间(第18条),《工作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特色亮点
一是下放权限,有效协同。根据《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指定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工作规定》进一步指定县(市、区)相应职能部门具有办案权限,有效打通实践中案件办理的流转堵点,增强区县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
二是明确时限,提升效能。对线索筛查、调查评估、磋商等全流程环节逐一明确具体时限,如线索初步核查需在30日内完成、磋商需在90日内结束等,通过细化时间节点,将有效提升整体工作效率与规范化水平。
三是对接保险,强化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并引导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既为生态损害修复提供了多元资金保障,也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企业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意识。
以上是我对《九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内容的简要解读,如有疑问,请致电0792-8792021,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九江网